DB14T 3134—2024梅花鹿鹿血、鹿筋、鹿鞭、鹿尾加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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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

CCSB38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3134—2024

梅花鹿鹿血、鹿筋、鹿鞭、鹿尾加工技术规

2024-09-28发布2024-12-2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加工技术要求1

5保存3

6加工记录3

附录A(规范性)鹿副产品采收加工记录表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

草。

本文件由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监督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文件由山西省药品质量管理标准技术委员会(SXS/TC3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医药与生命科学研究院,运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山西省药品安全风险

监测中心,灵石县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中心,山西省药物培植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伟欣,冯淑萍,赵向东,张璐,吴志华,杨莹莹,闫军海,赵志君,李娜,

任倩俐。

梅花鹿鹿血、鹿筋、鹿鞭、鹿尾加工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梅花鹿鹿血、鹿筋、鹿鞭、鹿尾的术语和定义、加工技术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梅花鹿鹿血、鹿筋、鹿鞭、鹿尾的初加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6935中国梅花鹿种鹿

NY317-1997鹿副产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梅花鹿鹿血

由梅花鹿体内取出血液的鲜或干品。

3.2

梅花鹿鹿筋

梅花鹿四肢剔下的筋胶的干品。

3.3

梅花鹿鹿鞭

由雄性梅花鹿屠宰后取下的外生殖器的干品。

3.4

梅花鹿鹿尾

梅花鹿屠宰后取下的尾的干品。

4加工技术要求

4.1鹿血

4.1.1采收

活体或屠宰时采取梅花鹿鹿血到适宜的容器,厚度约1cm~2cm,约4h~5h待其凝固后,切成小

块,连同血清倒入光滑平整的容器中。

4.1.2干燥

干燥箱或烘干室中干燥,温度50℃~60℃;

真空冷冻干燥。

4.1.3加工

粉碎至80~100目,过筛,检验合格后包装。

4.2鹿筋

4.2.1采收

4.2.1.1剔取前肢筋腱

梅花鹿屠宰后,在掌骨前侧,骨与肌腱之间挑开向下到蹄冠,下端带3cm皮肤切下肌腱,向上过

腕关节在筋膜终止部切下,在掌骨后方,骨与肌腱之间挑开,向下至蹄踵部,连同跗蹄、种子骨一起切

下,向上过腕关节上端,在筋膜终止部切下肌腱。

4.2.1.2剔取后肢筋腱

梅花鹿屠宰后,由骨前及骨后与肌腱之间挑开,按前肢类似方法与要求取下伸腱屈肌。

4.2.1.3剔取背最长肌膜

梅花鹿屠宰后,由颈部开始沿胸腰椎棘突、横突,至荐椎割下背最长肌膜。

4.2.2加工

刮掉筋上的肌肉,然后置于水中浸泡,每天换水1n~2n,浸泡2d~3d,至色素全部脱出为

止,剔除筋上残肉,浸泡1d~2d,再刮1n。将四肢上的八条长筋分别摆在案板上,再把零星的小

筋分别附在长筋上,使每条筋的长短粗细基本一致。

4.2.3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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