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生命科学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CB版)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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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生命科学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CB版)条款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总则

第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临床试验责任

因与记名被保险人或者他人代表记名被保险人申办的临床试验相关的事故,导致第三方于追溯日之后但在保险期间终止之前(除了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外)遭受了人身伤害,在保险期间内(除了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以外)或延长报告期(见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二条)内首次提出索赔请求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下述款项作为赔偿:

(1)相关赔偿准则规定的金额;或

(2)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金额,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抗辩费用

保险人将按照下述规定支付与本保险合同下可获赔付的赔偿责任相关的抗辩费用:

(1)当责任限额用尽后,保险人无义务支付任何抗辩费用或者为任何索赔或案件进行抗辩;

(2)如果为处理索赔而不得不支付超出责任限额的款项,则保险人应当按照其在本保险合同下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与该款项金额之间的比例支付抗辩费用;及

(3)如果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在美国、加拿大或其相应的保护领地和领域内的法庭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提起的,则保险人对任何一个事故所赔偿的总金额(包括抗辩费用)将不超过相关的责任限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额外索赔费用

对于保险人调查或和解的索赔或案件,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赔偿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为保险人对该索赔或案件的调查或抗辩提供协助而产生的(除抗辩费用以外的)合理费用,包括因停工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但每天赔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

第五条外国实体损失

无论本保险合同是否有相反约定,保险人将按照下述规定向第一记名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人将向第一记名被保险人赔偿按照以下各项确定价值的承保损失:

(i)所有者权益在发生外国实体损失时属于控制权益的,承保损失等于外国实

体损失;或

(ii)除了下文第(2)项第(i)项的规定以外,所有者权益在发生外国实体损失时不属于控制权益的,承保损失等于所有者权益乘以外国实体损失。

(2)如果在外国实体损失发生之日,第一记名被保险人负有下述支付义务的,保险人将向第一记名被保险人赔偿承保损失,承保损失的金额等于外国实体损失:

(i)虽然第一记名被保险人不拥有所有者权益或者拥有的所有者权益不构成控制权益,但第一记名被保险人或者其在持股结构中间的子公司:

1)有责任向外国实体赔偿外国实体损失;或

2)基于第一记名被保险人或其在持股结构中间的子公司对外国实体负有的某种责任,应当为外国实体获取责任保险;或

(ii)第一记名被保险人拥有的所有者权益不构成控制权益,但第一记名被保险人或其在持股结构中间的子公司应当为外国实体获取责任保险。

临床试验可选责任

第六条临床试验产品召回费用

在下述条件均满足的情形下,保险人将向记名被保险人赔偿或代其支付因产品召回缺陷导致的产品召回费用:

(1)所涉临床试验是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试验;

(2)记名被保险人及时(但最迟不得晚于本保险合同届满后60天)将该产品召回缺陷书面通知予保险人;

(3)产品召回费用是记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产生的,且及时(但最迟不得晚于本保险合同届满后1年)书面通知了保险人;

(4)用于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产品是在保险明细表载明的追溯日之后提供的。

第七条危机处理费用

在下述条件均满足的情形下,受试者因参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临床试验而受到人身伤害的,保险人将向记名被保险人赔偿或代其支付由此导致的危机处理费用:

(1)在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合同届满后60天内,该人身伤害已及时书面报告给保险人;

(2)危机处理费用属于记名被保险人在该人身伤害首次向保险人报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连续的12个月内发生的费用;及

(3)该人身伤害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范围。

第八条受试者个人财产受损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支付的受试者个人财产于保险期间内在临床试验中心受到的损害或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范围以外的事故遭受的损害,具体赔偿金额由保险人在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

(1)根据物质磨损、实物折旧、陈旧过时或损耗情况,按照损害发生时该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中受到损害的部分)的价值进行赔偿;或

(2)修复或更换该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中受到损害的部分)。

第九条不可避免的人身伤害

本保险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险责任将扩展保障由于被保险人可能预见到会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正常人处于被保险人的境况下可预见到的人身伤害,但仅限于下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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