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 第十八章 附则(附第七章职务升降).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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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

第十八章附则

一般来说,附则“”规定的是杂项条款,一般包括法律中涉及的名词或术语

的解释,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参照扩大或排除,关于制定实施办法的授权,关

于法律的施行时间等等。本章共三条,对领导成员概念作出了解释,并规定了

本法施行的时间。第一百零五条本法所称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

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释义】本条是对领导成员概念的解释。

一、领导成员“”的概念及其与其他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本条中的机关“”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

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

政协、纪委及其工作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

察院。所谓领导成员“”或机关的领导人员“”,即上述机关领导班子组成人员。机“

关的内设机构”指上述机关内部的职能机构。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例,该

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属于本条中的机关,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

26个职能机构,这26个司局级单位即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所谓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是指机关内设机构中按照职数和本

法的规定任命为领导职务的实行委任制的公务员。

本法中与领导成员“”相关的概念有领导职务“”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及委“

任制”公务员等,需要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领导职务“”公务员范围最大,

既包括领导成员(或称机关的领导人员),又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

的人员;既包括选任制公务员,又包括委任制公务员。领导成员“”与选任制“”

公务员最为接近,但范围又不完全相同。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领导人员中

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以及以其他以选举的方式产生的

领导人员。领导成员“”既包括选任制公务员,还包括机关领导班子中由上级任

命的领导成员。例如国务院某组成部门的副部长是由国务院任命的,属于该部

的领导成员,但不属于选任制的公务员。

二、本法中涉及对领导成员的有关规定

本法中涉及对领导成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领导成员对本法的适用,本法第三条中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1

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本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2.

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本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领导成员职务按3

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关于领导成员的4.转任,本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

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关于领导成员5辞去公职,本法第八十条中规定,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

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关于领导成员6辞去领导职务,本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领导成员因工

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

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

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关于领导成员离职后从业的限制,本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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