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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

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

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

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

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

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

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

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

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

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

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

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

诊断。

(二)职业健康搜检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

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搜检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搜检诊断报告规

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

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

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

职业病诊断天分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

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

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

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

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

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

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奉告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

业病诊断天分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

职业病时,应立刻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

同时奉告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

得职业病诊断天分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

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

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

格按规程操作。3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

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

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

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

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

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

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

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

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

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

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

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

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

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

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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