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治安案件管辖由谁规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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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况治安案件管辖由谁规定

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管辖有

明确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

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

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

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

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

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

(l)关于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管理区域,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

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就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2)关于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公安机关的级别,确定其查处治安案件的范围,

是纵向划分不同级别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的权限分工。确定治安案

件由哪一级公安机关管辖,也就是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本

法第91条的规定执行,即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这里的这里的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

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并非县

处级公安机关处级公安机关。

(3)关于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

辖权的情况下,确定具体由哪一个公安机关管辖的制度。对此,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

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的规定执行,即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

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4)关于管辖争议。管辖争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认为

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发生的冲突。对此,应当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

定管辖,如协商不成,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11条的规定执行,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指定

管辖就是上级公安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公安机关对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辖权。

(5)关于转移管辖。转移管辖,是指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

将治安案件的管辖权由原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转移到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使该公安机关

因此获得管辖权。转移管辖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调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公安机

关之间进行。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

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

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

继续办理。继续办理。

(6)关于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

能部门管辖的制度。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

机构(现为缉私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14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执行,即:①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列车

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建设施工工地,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

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②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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