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预测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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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预测题及答案

试题一、(本题20分)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

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

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

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

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

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

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

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

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

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6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

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

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

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

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1.如果楚某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他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

复议?

?2.楚某在行政拘留期间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并获批准,是否符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不用再执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对复议机关

的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楚某应以谁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对他们

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能否以此新

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楚某由于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殴打,身体多处淤伤无法正常

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赔偿?

?6.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

偿?

?7.龙湾分局的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对楚某的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8.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暗娼

李某未满14岁,龙湾分局应做如何处理?

?试题二、

?案情:H村有村民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的私塾教育,被县

ZF取缔。举办者不服,认为此种教育效果非常好,没有违背《义务教

育法》。县ZF却认为,虽然村民认可此种教育方式,但根据《义务教育

法》,此种没有核准登记的教育形式及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都是违反

了该法,不能算是合法的教育。

?请你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分析这个事件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一、答案及解析

?1.楚某可以向温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2.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暂缓执行并不意味不用再执

行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而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一旦行政处罚开

始执行,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交纳人交纳的保证金,并且执行原行政裁

决。

?3.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龙湾区分局的行政裁决,楚某应以龙湾区

分局为被告。

?4.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

和证人收集证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

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

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60条规定:“下列证据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在行

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

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因此,法院不可以此

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依据。

?5.楚某可以要求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

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

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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