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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钾副产品》编制说明
一、项目背景和意义
(一)项目背景
工业废盐早期主要采用柔性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置,随着填埋方式二次污染的显现,国家法律法规提出了刚性填埋和趋零填埋的要求,为此,出现了以提升盐有用价值为目标的预处理。
目前废盐资源化的一般思路为做好废盐的分类管理、含盐废水分离浓缩、粗盐的焚烧精制,主要通过沉淀除杂、热处理、高级氧化、洗涤法、双极膜等方式进行预处理,氯化钾副产的利用价值和环境风险主要受氯化钾含量、有机物含量、重金属含量等影响,目前氯化钾常见的回收利用方法有:(1)蒸发结晶法;(2)过滤和离心;(3)金属离子脱除法;(4)农业领域回收,其处理程度与其经济性、环保性密切相关,指标及限值的设定直接影响氯化钾副产利用的可行性。不同来源的氯化钾废盐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和回收价值,针对不同利用去向做出相应的标准要求,才具有经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地对其回收利用。
但是,现行标准并不完全满足氯化钾废盐资源化利用,缺乏对氯化钾副产物的综合管理和定向利用的管理要求,不利于废盐资源化利用的环境管理,易造成环境损害,威胁人体健康。
目前,氯化钾国家层面相关标准涉及《氯化钾》(GB6549-2011)、《工业氯化钾》(GB/T7118-2011)及《化学试剂氯化钾》(GB/T
646-2011),且相关标准均为产品质量控制标准,不适用于废盐资源化利用污染控制。氯化钾资源化利用层面暂无相关标准,氯化钾副产品资源化利用进入困境。
(二)项目意义
我国是氯化钾消耗大国,氯化钾在农业、工业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氯化钾资源主要分布在青海、西藏等地,但钾资源总体稀缺,生态环境较脆弱,钾盐资源储量逐年减少,扩产难度较大。氯化钾市场高度依赖进口,由于国际形势不稳定,导致氯化钾产品进口价格从22年开始大幅上涨,23年价格虽有回落,但仍远高于往年水平,我国对氯化钾的需求不断增加,后续价格或将持续上升。随着国家“无废城市”创建工作的开展,从废盐中回收氯化钾变得非常迫切,既可以解决部分废盐处置问题,也可以部分解决氯化钾供应的短缺问题。
据调研,由于废盐资源化利用产物缺乏标准,废盐资源化利用一般通过定向“点对点”利用实现,但该方法仅针对特定的供需双方,难以满足资源化利用企业的原料需求,资源利用效率低。非“点对点”企业往往仅通过早期的环评、企业标准备案,将简单处理后的废盐界定为副产盐、一般固废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不具有危废属性的鉴别,使得废盐中的污染物随副产盐向下游产业及环境转移。
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将焚烧飞灰进行水洗制备副产氯化钾,同时部分化工行业也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氯化钾副产物制备成氯化钾副产品,实现了固体废物减量化。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氯化钾和工业副产氯化钾大部分流向化肥厂,且我国化肥行业对原料的监管缺乏
相应的标准,随着后续的利用,副产盐中的污染物向环境缓慢释放,成为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隐形破坏者,环境风险较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副产氯化钾和工业副产氯化钾作为主要的钾资源,应得到充分资源化利用,减少钾矿资源开发,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医药、农药等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水洗产生的氯化钾回收利用,可大大减少废弃物的产生,获得具有良好经济和使用价值的产品,符合“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此外,工业废盐的资源化利用对助推“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
废钾盐的资源化、产品化很好地解决了工业废盐的出路问题,支撑了国家的“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减少废盐处理不当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还可以通过资源利用,减少资源浪费,解决生产企业氯化钾原料供应短缺问题,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简况
(一)标准制定相关单位及人员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嘉兴同济环境研究院、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红狮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宇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上虞京新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恒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二)主要工作过程
为保证本标准的制定质量,标准内容科学严谨,具有较强的适用性,标准起草组结合实际情况,经广泛调研、综合分析、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起草编制完成了《氯化钾副产品》团体标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
l成立项目工作组
为更好地开展标准编制工作,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嘉兴同济环境研究院联合了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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