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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GS最基本的义务,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
资将损害GS、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你该
怎么办?一起来看看吧!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非诉讼方式一、有三处规定
1、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GS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
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GS法
解释(三)》第6条);
2、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GS通过GS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
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GS法解释(三)》第16条);
3、解除股东资格:对瑕疵出资股东,经GS催缴后仍不履行
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GS法解释(三)》第17条)。
二、分析和应用
1、【1】和【3】异曲同工,【1】针对股份GS,【3】针对有限责
任GS。以股份GS的资合性看,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否认未出资股
东的股东资格;以有限责任GS重视人合性的特点看,解除股东这一身份
是非常严厉的措施,所以限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两种情形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是不能适用
该规则的。【1】规定了解除股东资格后具体做法,找其他人募集;【3】
没有说解除股东资格后,未出资部分怎么处理,但一般法院会释明:要
么GS减资,要么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部分出资。在下面这个案
例中,法院将【1】和【3】结合起来使用。
黄冲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GS,张庆超请求变更GS登记纠
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GS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GS的认股人未按期
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GS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
GS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责任GS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
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从有利于GS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
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GS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
予有限责任GS同样的救济途径,即有限责任GS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
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GS可以股
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二)【2】限制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合理”,股东未出资部分占认缴
出资的20%,GS对其新股认购权中的80%进行限制,就属于不合理。
既然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对应的是股东出资义务,那么未出资占认缴出
资的比例与限制的比例最好能相互对应。
(三)【2】中仅是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
分配请求权三种权利进行限制,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以限
制呢?从法条看,罗列出的股东权利都指向了股东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
产性请求权),未指向共益权(表明股东的身份性和支配性)。实务中对表
决权的限制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GS管理的经济民
主权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
能,具有双重性。GS可以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但
对股东表决权限制需要通过GS章程的明确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对
共益权进行限制的原因是,股东身份在,共益权就在,瑕疵出资股东的
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因为出资的瑕疵而被否定。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方式一、下表列明了要求履行出
资义务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的对应关系
注:原《GS法解释(三)》第15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
设立GS,双方明确约定在GS验资后或者在GS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
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
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
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上述条
文已经被删除,该条款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修订《GS法解释(三)》时唯
一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条款。
二、GS和其他股东属于GS内部主体,债权人属于GS外部主
体,根据GS法“内外有别”的原则,上述三者要求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
任方式不同:
(一)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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