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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篇一】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障办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规范、有序,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市)公务用车制
度改革总体方案》(舟委办发〔2023〕52号)和《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管理办法
(试行)》,结合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使用原则
(一)公务用车的使用遵循“合规、必需、节约”原则,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市财政核定的经
费额度内使用。
(二)公务用车的使用坚持优先派遣平台驻点车辆、后派遣平台预约车辆,遵循先重后
轻、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调派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重要公务用车。
1.接待上级外事部门和外市(县、区)外事部门组织来舟的重要公务活动。
2.出席全市性重要会议、陪同市领导调研等重大公务活动。
3.赴市内公共交通不便区域开展基层调研、专项检查活动。
4.参加外事、港澳相关活动。
(二)应急机要用车。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省级重要会议和重要公务活动。
3.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人大、市政
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和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4.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存取大额现金等银行往来业务、干部职工因伤病紧急送医
等。(三)远程用车。
1.办领导赴市外公共交通不便地区(舟山长途车无法直达区域)公务出行。
2.办领导带队赴市外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3.办主要领导指派的紧急工作任务。
(四)其他用车。
1.办统一组织的且有实际派车必要的10人(含)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2.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等集体公务出行。
3.组织老干部活动、慰问用车。
4.经办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用车。
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办秘书处统一负责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调派。
(一)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使用人须填报《公务用车预约审批单》(附表
1),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须经办主要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由秘书处
安排落实。办领导公务用车由秘书处负责落实。
(二)公务用车使用采取预约方式(紧急事项等特殊情况除外)。使用人须提前半天(市
内)或一天(市外)向秘书处预约用车;预约后因故不需要用车的,须及时与秘书处联系取消
预约。(三)乘坐市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的,使用人须根据预约信息核对司驾人员及车辆,确
认无误后乘用;用车结束后,须在司驾人员提供的《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派车单》(附表2)上
核对签字。
四、用车纪律
(一)办所有公务用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六个不得”、省委“八个不准”和市委“五个
严禁”的相关规定,严禁违规用车。非执行公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进出酒店、宾馆、娱乐场
所、景区和居民小区。
(二)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通法规,不得违规驾驶、违规停放,造成扣分、
罚款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后果。公务用车使用人要协同驾驶员遵纪守法、按章驾驶。
(三)平台用车必须严格按照预约申请的时间和路线用车,严格按照预约人员、人数乘
用,不得擅自改变人员、增加人数,不得擅自改变用车路线或要求驾驶员行驶到与公务行为无
关区域或场所。
五、其他事项
因财政核定的公车平台租车费用额度有限,公务活动以公共交通出行为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银行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
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根据《望谟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一、车辆调度管理
1.车辆由党政办主任统一调度,党政办主任请假时,由其指定的党政办人员调度。
2.未执行公务的车辆统一停放政府大坝,车辆钥匙统一由党政办公室保管,不得随意转借
他人,擅自转借他人的使用的,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驾驶员和使用人员共同承担;若擅自转
借他人,车辆被他人随意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负责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共同承担。驾驶
员请假时,需将钥匙交到党政办主任处(党政办主任不在时,交给指定人员),请假回到工作
岗位后及时领取车辆钥匙。
3.出镇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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