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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

经过多年的信息化建设,我国的IT产业越来越成熟,与国际先进水平国家的差距也越来越小,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的价值日益突显。在国家信息化体系中,将信息化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作为六大要素之一,可见其重要程度。本章将介绍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经常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将使用到的一些标准规范。

1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自然人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指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也称为非法人组织。

1.1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1.要约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愿意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内容在约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另外,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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