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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考点:保证方式

公务员公共基础科目不仅会对生活常识文化常识进行考查,同时

还有一些民法法律常识喔,快看看关于保证的方式你是否掌握了,掌

握了就做做模拟练习巩固一下吧!公务员考试频道本次就为广大考生

带来“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保证方式,希望能够给你带来

帮助。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

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

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A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

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

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

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

第25条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

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

无财产可供执行。

1.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担保法解释》第25条)。

(1)概念。一般保证,指保证人仅X打责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

补充责任的保证。

①考试时,若题目交代“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须注意:若题目交代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要把“不”看成“不能”(对于出题人不规范的表述,你得适应!),

保证方式仍为一般保证。

②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任。”

(2)—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

承担保证责任。

(3)在下列四种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②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③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④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典型真题

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

权?(03年·卷三·题一36AC)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

诉技辨权

2.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19条)。

(1)概念。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有二:①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②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法》第18、19条)。

3.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担保法解释》第125、126条;《民诉

意见》第53条)。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

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①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②不能只列丙为被告。只列丙为被告的,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

被告。

③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④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

先诉抗辩权事实上转化为先执行抗辩权)。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促进

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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