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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

法庭辩论技巧是法庭辩论中一门不可或缺的综合艺术,是科学性、

艺术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掌握必要的方法技巧是公诉人的一项基

本功,同时对于准确认定和处理案件、成功地公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

作用。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交通事故法庭辩论词,希望能帮到你。

交通肇事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宋长青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今天崐出

席本法庭履行辩护职责。在开庭前,我认真研读了市检察院(1993)第

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预审卷宗,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通过这

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对本案案崐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

为《起诉书》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是恰当的,我对此没有异议。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

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我将从犯罪的情节方面提

出以下二条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不宜让被告人宋长青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后果十分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承担交通肇事

的刑事责任也是崐应当的和必要的。但是,辩护人认为:交通肇事罪

与其它故意犯罪相比又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认定和处理交通肇事

罪时,不仅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应当注意调崐查分析事故

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恰当处理。这一点希望能够引起法庭注

意。

就本案而言,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已由临汾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和确认。案卷第59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在“责任认定”条款中认定“1、宋长青无证驾车,所驾车超载,

行车路线偏左,速度较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崐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第25条、30条、36条、49条的规定;2、梁建龙(本案被害人)无

证驾车,路线偏左,措施不力违反《条例》第25条、49条的规定。

宋长青、梁建龙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本辩护人的理解:“同”,

是相同;一样。“等”,是齐一,等同。“同等”是表示相同、等同,

齐一、一样的表达方式。“同等责任”是指宋长青、梁建龙应对这次

交通事故的形成负有齐一的、等同的、一样的、相同的责任。或者说

是由于宋、梁两人相同的责任共同过失地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宋、

梁二人应当分别相同地共同承担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过失犯罪不能成为共同犯罪,因而也没有主犯、从

犯的区别。按照罪责相当的原则宋、梁二人应当分别共同承担本案的

刑事责任。梁建龙不幸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但也

不应当把梁该承担的责任移加到另一个同等责任者——被告人宋长青

身上。为此,建议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宋长青施以降一

格处罚。

二、被告人宋长青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宋长青在案发后能够生动投案自首,且为案卷中《关于宋

长青自首情况的证崐明》材料证实,因而具备了《刑法》第63条规定

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同时,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告方为

遇难者付出了巨额赔偿,从而使本案造成的后果得到妥善处理。这也

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谢谢各位!

此致

临汾市法院刑事审判庭

临汾市律师:刘保庆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钟晓安交通肇事案二审辩护及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面对一审判决,钟晓安黯然涕下,其父亲——一位身体强壮向往

法律公正的农民也一时病倒,更不用说他母亲整日以泪洗脸。对此,

本辩护人感慨万千,本案的是非已经昭然于青天白日之下,为何还给

诚实本份的良民负出惨重的代价?正义的天平何时才能在本案中体现公

平和尊严?心灵之声告诫我,决不后退,为了法律的感情,为了权利而

斗争,我必须为此而奔走疾呼!等闲视之,决不是合格的公民。因为我

始终相信,法制的社会决不欺侮一个有良知的弱者。为此特作以下的

辩护及代理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受害人重伤、死亡系钟晓安行为所致的观点,

纯属主观臆造,没有客观证据。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钟晓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大事故,致一人重任后治疗无效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

通肇事罪”。本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没有客观证据。

第一,钟晓安的违章行为,不是事故的原因。

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证实“该路呈西北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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