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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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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

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22〕34号)要求,为落实好市

新电商相关政策,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

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支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电

子商务相关领域经营、服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等。

二、基本要求

(一)申报主体条件

1.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诚

信守法经营;

2.纳入电商统计监测体系,按时提供电商相关数据信

息;

3.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规经营问题受过处罚。

(二)申报限制

1.企业在申报本实施细则所列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新电商示范企业”、“三同工程示范企业”、“公

益助农活动”奖励政策外,同一主体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项

政策申报。

(2)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及以上奖补的,原则上不得

1

重复申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项目,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截止申报日,一年内在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存在严重产品质量、偷逃税被查处等问题的;

(2)截止申报日,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被纳入严重失信

“黑名单”的;

(三)基本材料

1.市新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自然年度计);

4.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

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支持新电商产业生态发展

1.对新电商招引入杭的奖励

申报条件:(1)首次申领招引奖励的,应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①2022年7月1日后在正式注册,包括国内外知名品牌

企业在杭设立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

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

②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

③招引企业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含)。

(2)后续申领招引奖励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

①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按时报送数据;

②实际投资额较上年度增长20%;

③企业年销售额较上年度增长20%。

奖补标准:对招引的新电商企业,从其落户、纳入国家

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起,每年按其实际投资

额的20%给予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费用,不包括设施建

设、土地购置费用。首次申领的实际投资额计算从招引企业

正式注册登记且纳统上报数据之日开始计算;后续申领的实

际投资额计算从首次申领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申报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

2.统计报表

3.企业实际投资及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2.对规模电商平台的奖励

申报条件:(1)电商平台奖励政策的申报以平台对应的

平台企业为主体。

(2)同一企业对应多个电商平台的,只能申报一次。

(3)旗下平台年度实际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含),

多平台的交易数据可以叠加。

奖补标准:对本地年实际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电商

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际交易额在100

亿元(含)至300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亿

元(含)至500亿元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500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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