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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知识点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

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

济。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相关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

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

 第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第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都是故意,并以非法牟利为

目的,只有个别犯罪例外。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容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以下介绍其中两个罪名: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的行为。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

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

售明知为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产

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私运罪

 私运罪包括:私运武器、弹x罪,私运核材料罪,私运假币罪,

私运文物罪,私运贵重金属罪,私运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私运

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私运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罪,私运淫秽物品罪,私运废物罪,私运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妨害对GS、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册。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4)违规披露、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5)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6)单位人员接受别人的贿赂罪。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GS、

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

职GS、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GS、企

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

国有GS、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

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0)国有GS、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1)国有GS、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权力罪。

 (12)徇私作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

 (13)背信损害上市GS利益罪。背信损害上市GS利益罪,是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是指上市GS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违背对GS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GS,致使

上市GS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来看,新增规

定是考查热点,但一般题目设置简单,只要熟悉即可解答)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3.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

 背信运用受托资产罪也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是

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GS、期货经纪GS、保险

公民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

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限于上述金融机构。

 4.违规运用资金罪

 违规运用资金罪也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是指社

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

保险GS、保险资产管理GS、证券投资基金管理GS,违反国家规定运

用资金,情节严重的行为。

 5.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GS、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

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GS、企业和其他单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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