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墓建设领导组织及工作职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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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墓建设领导组织及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助力全县城市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有效推进生态公墓

建设,规范殡葬秩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发

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秀山土家族苗族自

治县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认真贯彻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2022年乡村振

兴重点工作的战略部署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解决殡葬领域突出问题的工作要求,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公益便民。坚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

明确生态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殡葬场所,属社会公益性福利

设施,要按照便民原则建设,体现以人为本,体现节约用地,体现绿色生态。

(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将生态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

围,发挥政府引导指导作用,同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

社会力量提供帮助捐助,广泛发动农民群众自觉参与。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

的原则,将生态公墓的布局纳入农村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振兴战

略总体规划,选址要远离交通主干线、人口集中区、水库、饮用水源地、文物保

护区和旅游景点等,不得占用永久性耕地修建公墓。

二、工作目标

全县各乡镇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生态公

墓建设。从2022年开始,计划用3年的时间,力争到2024年末,建成投用一批、

开工建设一批、规划选址一批,基本实现全县乡镇生态公墓设施建设全面覆盖。

三、重点内容

生态公墓建设要按照重庆市地方标准《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实施,是由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设立建设,为本区域内集体组织成员提供骨灰安葬

(安放)、遗体安葬的集体福利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

殡葬设施。

(一)合理选址,科学规划。倡导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各乡镇结合当地人口

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原

则上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或以村为单位单建、相邻多村联建等方式开展。1个村

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的,一般规划用地规模控制在15亩以内;对土地较少的地

区或人口较少的村提倡以乡镇为单位由若干相邻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规模

控制在60亩以内。公益性公墓选址应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林

地。公墓必须距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2000米以外,

距水库、水源、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外。

(二)统一标准,规范建设。按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建设和使

用。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双人合葬墓占地面

积不超过6平方米;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骨灰墓墓碑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超过0.8米,遗体墓高不超过1.4米,墓型墓碑

应小型化,墓碑设计规格样式统一,墓排整齐规范,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间距

不宜大于1米。墓区用地占80%,配套设施、墓地道路、绿化用地占20%,条件

适宜可以配套公共祭祀区、管理房、卫生间、停车场等。

(三)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公墓建设应与当地生态相协调,因地制宜地进

行有特色、园林型的设计,既方便群众祭祀,又做好美化绿化环境,且要有一定

规模的公共绿地。积极鼓励推行生态葬,在墓区内规划建设骨灰墓穴、墙、廊、

塔等;鼓励规划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禁止修建家族墓;禁止超标准建立

大墓、豪华墓。

(四)明确主体,规范管理。各乡镇要切实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加强对公益

性公墓的建设实施和监管,不得对外经营服务。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提

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

公墓投入使用后,所收取的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公墓管理、维护等,墓穴管理收费

标准由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县民政局共同制定。对擅自兴建和违规运营公益性墓

地的,由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健全机制,创优服务。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开

展散埋乱葬专项治理活动,采取村民自治,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健

全公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墓区的日常管护,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墓

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要制定殡葬服务清单,确保为群众提供

更加方便、快捷、透明的殡葬服务。

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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