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服务协议.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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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为保证广大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镇医疗服务,促进

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办法》和《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医疗保险规

定,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发的《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及各项配套规定和本协议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医务工作者及经办人员

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认真处理好医、患、保三方的关

系,推动医保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

(二)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符合城镇医疗保险规

定的医疗费用。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

度、操作规程。

(四)甲方负责对乙方医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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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乙方应履行的义务

(一)乙方根据本协议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应有一

名院级领导负责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成立

医疗保险办公室,加强内部管理。

(二)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实地稽核参保人员住院情况,

查阅病历及有关资料监督医疗服务过程,并可拍照、录音、复印

相关资料,提供相关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价格等与城镇

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

(三)乙方应免费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IC卡的查询

等服务,为住院病人提供明细费用查询服务。

(四)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

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城镇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城镇医疗

保险主要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的内容、就诊流程向参保就医人员

宣传说明。公布主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药品的价格及自付比

例。设立导医台和导医员,并设立“医疗保险投诉箱”和投诉电

话。

第二章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第五条乙方必须配备与城镇医疗保险相匹配的计算机管

理系统,并用专线与甲方连接,及时接受、维护相关数据。当医

保软件出现差错时,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等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确

保乙方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双方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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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认可的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为参

保人员打印医疗(医药)费用专用收据,并保留供甲方抽查。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保证医疗保险参保病人的基本信

息、医疗消费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甲乙双方都应自觉维护医

疗保险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就诊

第八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

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九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

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

住院指征,严禁参保人员住院体检。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

态度恶劣的,乙方要认真查处。

第十条参保患者平均住院日三级医院应小于或等于16天,

二级医院应小于或等于21天。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按现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和办法处理,乙方需在鉴定为事故之日通知甲

方,不得将医疗事故及因此引起的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

疗保险基金里结算。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

识别,保证人、卡、证一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医保卡或医疗

保险证由医保办保管,以备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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