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docxVIP

华泰财险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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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广西地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2019版)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

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受益人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经医院(见释义,下同)初次确诊(见释义,下同)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见定义,下同),或者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不含第30日)(续保(见释义,下同)不受30日限制)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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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

合同对应所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

自杀、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见释义)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及并发症;

2.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以

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以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1)》为准)。

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外,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原因或者情

形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将退还本保险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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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七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

变更。

第八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交付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四部分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下同)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客观医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全称、病历和治疗过程),病理报告、血液或淋巴检

验报告;如有必要,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

(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五部分合同解除和效力终止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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