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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酒店住宿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二)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保险金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

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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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酒店住宿期间并在酒店经营场所范围内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

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保险人在给付身

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相应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

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依本保险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但

应扣除已有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程度时,如果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参与了两次或两次以上伤残程度的构成,则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比之前任何一次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都高,则保险人给付后次

伤残程度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时需扣除之前累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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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选意外伤害附加保障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保障,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中约

明:

1、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合同第五条所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遭受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保险合同约

定的免赔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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