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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一号,欢迎阅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

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GS,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

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

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

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

H股等上市GS,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

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

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GS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

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

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GS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

范的,可以将境外子GS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

内母GS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

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

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

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

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

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

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

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

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

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

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

入。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

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

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

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

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

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

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

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

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

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

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

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

行结算。其中,所指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通过收取或交付

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五、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

定,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同时满足有关条件的,该嵌入衍

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该规定同样

适用于嵌入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除非该嵌入衍生工具本身属于保

险合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在持有保险合同期间,拥有以固

定金额或是以固定金额和相应利率确定的金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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