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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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

条件债权不确定,分配提存按规定;期限债权有保障,利息计算由法定。

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原则,即法律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民事活动,在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对自身意思表示所要发生的效果加以限制。因此,实务中存在大量附条件或者付期限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破产法允许附条件和付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或者条件尚未成就时申报债权,是破产法对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延伸保护。

关于附条件、附期限,《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01

附条件的债权

附条件的债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当事人已经对债权的效力约定了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债权生效或失效。此处的附“条件”包括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债权是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条件尚未成就时不发生效力的债权;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则相反,条件成就时债权消灭,条件尚未成就时债权继续存在。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已经成立的债权,应当视为破产债权。

02

附期限的债权

附期限的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已经对债权的效力约定了期限,当期限到来时债权生效或失效。期限包括开始期限与终止期限。附开始期限的债权是指期限届满后才发生的债权;附终止期限的债权是指期限届满后消灭的债权。

03

相关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一般情况下,债权在其清偿期限届满时才清偿,但是破产程序是概括式一次性清偿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有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因此,为公平清偿所有的债权,破产法规定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未到期的,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仅应当清偿本金,还应当清偿利息,一般利息的计算期限自债务发生之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停止计算利息的时间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受理日之前发生的利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利息债权,受理日以后(包括受理日)发生的利息,均停止计算。

对于《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权利息;已经宣告破产的,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法律规定确认债权利息。

04

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区别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不同的是,期限一定会到来的,但条件不一定会成就。在破产案件中,附条件债权通常涉及到那些已经成立但尚未发生效力的债权,如诉讼、仲裁等;而附期限债权则更多关注那些在破产宣告时仍未到期的债权,如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

05

附条件债权的审查与处理

通过前述,由于附条件的债权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在将来分配时不一定能够得到全额确认并分配给对应的债权申报人。因此在最终条件成就或未成就前,管理人在破产程序进程当中通常对该笔债权作出“暂缓确认”的债权审查意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因附条件而被管理人列为暂缓确认的债权,也应符合本条规定的“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法律没有对临时表决权的申请作出明确、细致或列举式规定,因此对于附条件的债权,管理人不能直接简单的以申报的债权数额向法院申请临时表决权,管理人需要严谨审查其条件成就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为了保证形式表决权的公平性,在申请临时表决时需要尽可能缩小临时表决权额与最终确认的债权数额之间的差异。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附期限债权,在破产案件中视为已到期,债权债务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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