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章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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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决议,特为律师事务所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分所名称全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本所注册地址为:。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热忱地为社会

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和

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

约束的机制。

第五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

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以常规诉讼法律事务及经济贸易、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非诉法

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三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经费人民币万元,暂由分所筹办人认缴、筹备。律师事务所

对本所债务承担义务。

第八条筹办律师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缴清应缴的出资额,并依法或依约定对本所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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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律师事务所及本所

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确定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

第十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二)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三)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及本所负责人;

(四)讨论决定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六)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七)确定事务所重大财务事项;

(八)审核批准事务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则制度;

(十)决定本所的设立和撤销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

律师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民主议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遵

照《律师事务所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经与会合伙人签字后生

效。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所的负责人是主任,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外代表

本所,对内负责本所日常经营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本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第2页/共5页

(一)主持本所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相关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或解聘部分行政工作人员;

(五)批准一般的财务支出;

(六)根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的授权,行使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本所在主任下设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等机

构,由主任负责推选,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本所负责人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推选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分部负责

人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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