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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

理,根据XX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

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58号)、《XX省医疗机构药师

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

基地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药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

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

实的药学理论知识、规范的实践技能和能独立完成医疗机构

药师工作的药学人员。

第三条药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应、往届毕业的具备全

日制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

其中,XX市区域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在

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驻川、委直医疗机构)2016年及以

后新入职,并与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具备全日

制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2016年起

须全部参加药师规范化培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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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体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有关单位优

势和作用。

第六条XX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

员会,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监督,负责制订全省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

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

第七条XX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

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和指导,贯彻落实

国家及省有关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决议,

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各项工作;

(二)负责制订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基

地管理、招收管理、考核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细则等

制度、标准和规范,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及动态管理。组织

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招收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

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公布相关信息;

(四)建立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体系,组

织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并进行检查指导;

(五)负责省级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综合信息管理

2

网站建设、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全省医疗

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数据汇总上报;

(六)负责指导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

组工作;

(七)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在省

毕教办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

准和管理办法等方案建议;

(二)负责开展培训基地管理人员及师资的培训;

(三)负责结业考核的命题;

(四)接受省毕教办的委派,定期到培训基地对药师规

范化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和督导;

(五)参与省毕教办组织的药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的

讨论与调研。

第九条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药

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

化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督管理;

(二)根据本地区需求组织符合条件的药学人员参加培

训;

3

(三)负责培训实施过程的监管与督导;

(四)负责协助开展药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考务工

作;

(五)负责完成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与培训相关

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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