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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
理,根据XX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
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158号)、《XX省医疗机构药师
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
基地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药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
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
实的药学理论知识、规范的实践技能和能独立完成医疗机构
药师工作的药学人员。
第三条药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应、往届毕业的具备全
日制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
其中,XX市区域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在
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驻川、委直医疗机构)2016年及以
后新入职,并与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具备全日
制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2016年起
须全部参加药师规范化培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章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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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
负责体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有关单位优
势和作用。
第六条XX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
员会,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监督,负责制订全省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
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
第七条XX省卫生健康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
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和指导,贯彻落实
国家及省有关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决议,
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各项工作;
(二)负责制订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基
地管理、招收管理、考核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细则等
制度、标准和规范,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三)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及动态管理。组织
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招收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
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公布相关信息;
(四)建立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体系,组
织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并进行检查指导;
(五)负责省级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综合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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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全省医疗
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数据汇总上报;
(六)负责指导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
组工作;
(七)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在省
毕教办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
准和管理办法等方案建议;
(二)负责开展培训基地管理人员及师资的培训;
(三)负责结业考核的命题;
(四)接受省毕教办的委派,定期到培训基地对药师规
范化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和督导;
(五)参与省毕教办组织的药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的
讨论与调研。
第九条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药
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
化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督管理;
(二)根据本地区需求组织符合条件的药学人员参加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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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培训实施过程的监管与督导;
(四)负责协助开展药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考务工
作;
(五)负责完成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与培训相关
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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