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若干法律问题
导语: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
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
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
度。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
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
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
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
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当我们从程序层
面上看重整时,它便是我们今天将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序。
?(二)重整制度的基本特征
?从重整制度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重整制度是债务清偿法与企业
复兴法的结合,社会利益与私权保护相调和的产物,它具有如下基本特
征:
?1、程序启动主体多元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
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包括债权人、债
务人、债务人的股东,甚至董事会也在一些国家、地区的立法上也获得
了重整申请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GS法》第282条即属此类。
?2、担保物权受限
?从世界范围来看,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担保物权受到严格限
制在重整期间暂停行使。但是,在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各国立法一
般都赋予该类债权人不依程序而优先受偿的别除权利。
?3、参与主体广泛
?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参与主体仅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
人,虽然债务人股东有权列席债权人会议,但是他们并不享有对决议事
项的表决权。重整程序中,股东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他们不仅有权申
请债务人破产,而且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对重整计划享有表决权。
?4、重整程序效力的优先性
?从程序效力而言,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法院裁定重整
后,债务人涉及的破产清算、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引发的诉
讼等程序都应停止。我国台湾地区《GS法》第294条即直接如此规
定。遗憾的是,重整程序的优先性在《破产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
通过对《破产法》结构的研究发现:三大破产程序在破产法中的排列顺
序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位列三大程序之首,重
整理应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得到优先考虑。重整程序的优先性也从侧
面反映出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在我国《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产生的深刻
影响。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几个常见问题的探讨
?(一)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如何进行清偿
?《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
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与
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又称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以
将来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为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债权发生法律效
力,反之为不生效力的债权。
?附生效条件的债权申报后,管理人应依法受理申报,并对申报的
债权进行审查。管理人查证属实后,依法予以确认并编入债权表。但是
进入重整程序的分配阶段以后,管理人蓦然发现,重整程序中对附条件
债权的规定戛然而止,这为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工作出了一道难题附生效
条件债权是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破产债权,即不能与其它债权一起清
偿,又不能拒绝清偿。
?实践中出现了两种解决思路:其一、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
七条之规定在重整计划中明确规定该类债权的处理方式;其二、债务人
提供债权人可接受的担保后,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协议提存,条件成就
后,债权人持相关证明从第三人处领取提存款。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解决
问题的思路都具有合理性,但是都不是最佳解决方法,并且是否符合立
法本意值得探讨。
?就第一种思路而言,必将涉及是否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
条之规定设计一定时间限制的问题,使重整计划的制作陷入债务人与债
权人利益的冲突之中。若重整计划中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某
一时间期限内,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返还给债务
人,将直接影响到附生效条件债权人的债权,有失公平,也无法说服法
院批准存在如此不足的重整计划;若重整计划中对此类债权人领取提存
款没有时间限制,又可能导致巨额资金的无限期提存,不利于资金的有
效利用,进而难以说服资金严重匮乏的债务人接受如此方案。第二种思
路较前种思路而言,因为是债务人与相关债权人在合法的前提下平等协
商的结果,符合各方的利益,容易被债权人、债务人、法院接受,因此
实践中多采用第二种解决思路处理类似问题。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也存
在先天不足双方约定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