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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案例汇总

某大学生小秦(19岁)离开课室时,发现一张书桌上有一部精美的手机。此时课室里

已没有其他人,他便把手机关机后装入自己口袋。第二天,他在课室门口发现一张“寻物

启事”,上面有“拾到手机酬谢300元”的话,便按照启事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联系到了失

主小王,但提出对方须给付500元才能交还手机。小王交涉后无奈,只好报案。小秦的父

亲老秦也被派出所叫来处理问题。问题:

(1)小秦把手机带走的行为是否合法?(2)小秦是否有权索要300元酬金?

(3)小秦索要500元酬金会承担法律责任吗?(4)本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

(5)本案涉及民法的哪些制度?

(6)在本案中老秦和小秦是何种法律关系答:(1)并不违法,也不合法,法律既

不肯定,也不否定。小秦属于无权占有中的恶意占有,应当物归原主。(2)有权。对方

是悬赏要约行为,应当兑现承诺。(3)小秦敲诈勒索,应承担行政责任。

(4)小秦与小王的民事法律关系;小秦、小王与派出所的行政法律关系。(5)物

权制度、债权制度(不当得利、悬赏广告、侵权行为)、代理制度。(6)监护制度?法

定代理?委托代理?

村民姚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妻早逝。在姚某生前生活不能自理的5年时间里,女儿对

其日常生活进行照顾。姚某去世之后留有祖传贵重物品,女儿想分得其中一部分,但儿子

认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出嫁女没有继承权,其妹不能继承。当地大部分村民也指责姚某

的女儿无理取闹。

问题:

(1)姚某的女儿是否享有继承权?(2)当地的风俗习惯是否属于习惯法?(1)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2)不属于习惯法,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习惯,才能称为习惯法。

案例: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10个蹲

位),距我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我家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解决。

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不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我该怎么办?

评析:这个问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关系到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民

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

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

律平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

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

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

能力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

利能力,均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一方是

小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平等。某服装厂在离你家很近的地方修盖了10个蹲位的永久

性厕所,严重影响了你家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侵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厂方

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你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法律解决。

相关案例1:童非乃一著名童星,收入颇丰,其父童格欲从其收入中拿出1万元,资

助生活困难的弟弟童安(即童非之叔父)。请问:可否?

相关案例2:阮玉乃一著名童星,片酬颇丰,其母阮玲从其收入中拿出部分现金为其

父买了一栋房子。请问:该行为效力如何?

案例:陈某系工程师,家居A市,丈夫张某早年去世,儿子张东大学毕业后被他配到

边远地区。退休后陈某觉得十分孤单,就在退休的当年从B县农村收养了一名女童,取名

张兰,母女关系十分融洽。陈某供张兰念中学之后,又送她上了自己原工作单位所办的中

专。因为陈某十分疼爱张兰,张东很嫉妒,回家探亲时,他经常当着母亲和其他人的面骂

张兰,说她是“外人”。虽然每次陈某都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张东口头也表示接受,但是

心里却十分不服气。不幸的是,在张兰上中专的第一年,陈某突然患病逝世,未留下任何

遗嘱。在清理中遗产时,发现了一张10万元的存单。由于张兰尚未毕业,而且只有13岁,

必须给她找个监护人。

张东表示愿意充当张兰的监护人,张兰在B县农村有一胞兄刘兵,也表示愿意充任监

护人世间。但张东认为:刘兵家离A市远隔千里,而自己可以让妹妹转学到他所在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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