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到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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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到12号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欢迎阅

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

 权益法下有关投资损失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

称2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根据2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权益法下,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

发生的净亏损,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

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冲减至零为限,投资方

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的规定确认预计将承担的损失金额;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

资方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

额。

 该准则在执行中,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这一规定只是明

确了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可以由应享有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的净利润份

额弥补的情况,未明确是否也可以由应享有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的其他

综合收益或其他权益等份额弥补的情况。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权益法下,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将

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被投资单位

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不

包括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等时,投资方应按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损

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账外备查登记的损失金额、

减记已确认的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投资方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收益(或利得等)的份额(以下简称净

资产变动分享额)小于或等于前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投资方应根据

权益法的规定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所有者

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份额,即按净资产变动分享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

目,贷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同

时,以相同的金额,根据账外备查簿登记的前期未确认投资损失的类

型,确认前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即借记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和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二)净资产变动分享额大于前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的,应先按照

以上(一)的规定弥补前期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对于前者大于后者的差额部

分,依次冲销预计负债、恢复其他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和恢复长期股权

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释发布之日期间的有关业务未按以上规

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

 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征求意见稿)

 一、涉及的主要准则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以下简

称4号准则)。

 二、涉及的主要问题

 4号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

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

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有关内容进行了澄清,企业在以包括使用固定

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的方法,不能作为一

项可选择的合理摊销方法。近期,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能否以

使用有关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确定折旧。

 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

 企业在按照4号准则的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应当根据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做出决定,而不应以包括使

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理由是,收

入可能受到销售活动、流程以及售价与销售量变动的影响,收入中的价

格因素还可能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

的实现方式无关。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2017年1月1日至本解释发布之日期间的有关业务未按以上规

定进行处理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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