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华泰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变更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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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2024]意外伤害保险004号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华泰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之华泰人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特定团体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前款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或父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含附属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名词释义1),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公司已依本合同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过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

金。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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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名词释义2)所列残疾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保险金给

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

体情况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合并此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因意

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本公司将按较严重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

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对于本合同生效前原有残疾,合并原有残疾程度后使得本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准及代码》评定为较严重程度残疾的,原有残疾程度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视同已给

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

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

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

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

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本条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意外残疾基

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

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名词释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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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名词释义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名词释义5),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名词释义6)的机动车(见名词释义7);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名词释义8)、跳伞、攀岩(见名词释义9)、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见名词释义10)、摔跤、武术比赛(见名词释义11)、特技表演(见名词释义12)、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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