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华泰人寿附加环球无忧出境旅行医疗保险产品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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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附加环球无忧出境旅行医疗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泰人寿附加环球无忧出境旅行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

人”指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60日)至80周岁;

投保时在中国境内,因公或因私短期出国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个人,且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作为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2)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且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大陆通行证或

者工作签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3)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且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中国境内居留

证或者工作签证的外籍公民。

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主合同效力终止,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保障范围

一、保险责任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但医疗保险金不

能与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同时选择。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急性病时,我们授权的援助

机构(以下简称“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将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并在

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援助时,我们将通过援助机构承担以下责任:

1.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急性病,且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需要入院治

疗连续超过24小时,在被保险人接受援助机构的紧急援助后,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罹患

急性病之日起90日(含)内,我们将通过援助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继续住院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

被转运回国时的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①医院病房房费、医生认为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备使用费用以及治疗和医生诊疗费用,其中

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诊疗、治疗和药品的费用。

②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被保险人加护病房的使用天数不超过30日)。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急性病,且选择回到境内接受治疗,自该次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或罹患急性病之日起90日(含)内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发生上述住院医疗费用的,对

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

的部分,我们按以下方式进行给付,给付金额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限。

①若被保险人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在我们认可的

医院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

被保险人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

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②若被保险人未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对在我们认可的医

院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

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80%的给

付比例进行给付。

本公司累计承担的境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与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之和以本项保

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急性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罹患急性病

之日起9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需要接受诊疗的,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的

确认,并由援助机构安排紧急门诊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已实际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紧急门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累计承担的紧急门诊医疗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

保险金额为限。

3.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急性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或罹患急性病

之日起9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急性病需要接受治疗,经援助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

并安排治疗的,我们将通过援助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

①住院医疗费用。同上述“住院医疗保险金”所述住院医疗费用;

②紧急门诊医疗费用。同上述“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所述紧急门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通过援助机构累计承担的医疗费用的总和以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二、费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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