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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校园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我国公务员法》、《我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7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省监察厅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45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泾政发[]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系统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生安全事故,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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