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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

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

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

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

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

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

当回避。

第八条部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

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

策部署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

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

法违规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

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

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

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

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

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

部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

关职责的;

(四)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

事项的;

(五)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

原则组织实施。

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部组织实施,非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部对部属单位及非部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

按照部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安全生产约谈;

(二)挂牌督办;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离岗培训;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有证据表明部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

监管责任的。

第十七条部属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

上级仍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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