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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
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
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
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
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
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
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
当回避。
第八条部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
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
策部署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
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
法违规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
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
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
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
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
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
部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
关职责的;
(四)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
事项的;
(五)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
原则组织实施。
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由部组织实施,非部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属单位组织实施。
部对部属单位及非部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
按照部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安全生产约谈;
(二)挂牌督办;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离岗培训;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有证据表明部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
监管责任的。
第十七条部属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
上级仍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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