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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管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河北省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号令,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培育种植、采伐利用、林木(林地)管理和

林木经营、加工、运输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和全

县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建设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

目标,不断增加对林业的投入,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好

现有林木,常久不懈的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发展林木经营加工,确保全县林木

资源不断增长和有序永续合理利用,加快全县林业产业化发展步伐,适应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的要求。

第四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人

民政府林业管理工作站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

第五条林木,包括集体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树木。林地,包括郁闭度0.2

以上的乔木林地、苗圃地和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域内的林木(林地)资源调查、权属认证和林权证发放

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资源档案。

第六条集体、单位、企业所有的林木(林地)和个人通过合法手续所有的林

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所有权,核发林

权证。

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县林业主管

提出登记申请,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

出资或条件。

第七条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后,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县林业主

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单位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手续,并由征占单位按有关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

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

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章林木保护

第九条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林政稽查

队伍、基层护林组织建设,并督促拥有林木(林地)的基层单位和村委会订立护林

公约,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条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巡护专业队、林木病虫害测报防治专业队、

林木生长管理技术服务专业队建设。各乡镇政府要设立林业站,各村要设立护林

员。其主要职责是:推广林木管理技术,落实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巡护林木,

制止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委托处理破坏林木资源的案件。

第十一条林木防火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林木

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镇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挥部,

逐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本县林木防火期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防火需要,可以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期,规定林木防火戒严期,划定林木

防火戒严区。

第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有关技术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预测

预报和林木植物检疫工作。林木病虫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组织实施林木病虫害防治工

作。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治理

措施,在发生林木病虫害疫情地区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在疫区内要设立林木植物

检疫检查站,封锁和控制疫情传播。

第四章植树造林

第十四条经过二至三年的努力,全县实现人均百株树,年增千元的目标;林木

覆盖率的最低目标为百分之三十。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县林业发

展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编制植树造林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植树任务,报县

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农村、学

校、部队每年都要组织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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