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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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组织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培训。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采供血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

传染病监测报告的工作管理

工作规定

工作流程

工作规定

属地管理原则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依法报告的传染病病种

报告时限

报告方式

属地管理原则

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监测病例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履行传染病报告职责的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主要是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

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人员为责任报告人,主要是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依法报告的传染病病种

法定报告传染病

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法定报告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工作流程

(1)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设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实验室检测(包括肺结核X线检测)结果登记本和传染病登记簿。

(2)卡片填报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必须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初次报告),交由本单位的疫情管理科室或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进行传染病登记和网络报告,并且双方应签字确认。责任疫情报告人交卡后,应在门诊日志或传染病登记薄上注明“此病例已报告”字样。

(3)卡片录入

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卡片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查询与核对,发现误诊误报的卡片予以剔除。并在录卡前,对待录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重卡检查,确认重复报告的卡片应作标记,不再通过网络录入。

信息管理

信息收集与报告

信息报告规则

信息审核

信息订正

信息收集与报告

目前我国传染病病人信息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来收集,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检疫机构的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后,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在健康体检过程中或采供血机构、医学检验机构执业活动中,检测出本指南工作规定中要求的传染病病原阳性者时,均按病原携带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

信息报告规则

慢性传染病的报告遵循以下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病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本年度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病例的报告情况不清楚,或在同年内多次接诊的该类病例(包括复发病例),则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报告,再次就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时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发现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不进行网络直报,但需进行登记,以周为单位报告至属地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传染病监测或管理部门。

信息审核

责任报告单位的网络直报人员在网络直报或上报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前,需先对本单位填报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审核。

①发现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情况时,及时通知报告人核对;对重复报告的卡片进行标注,不再进行网络直报。

②发现以下情况时,建议立即对报告信息进一步核实:

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Ⅱ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Ⅲ发现同一种急性传染病在同一自然村、街道、集体单位(场所)一日内出现3例及以上,或一周内出现5例及以上。

如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属实,应于2小时内对报告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同时电话报告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信息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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