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名词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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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法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

安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2.卫生法律关系

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

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效劳过程

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卫生法的根本原则

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根底,

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当卫生义务

的人。

5.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安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安康的事件。

8.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Medical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的事故。

9.医学会

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

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

展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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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

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

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

是调整药品监视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安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13.药品标准

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给、使

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GMP

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的译文简称。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

用科学、合理、标准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

的管理标准,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根本准则。

15.GSP

是英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的译文简称。GSP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

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

序。

16.公共卫生

是指以预防医学的观念、理论和技能为根底,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安康

而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17.公共场所

是指人们劳动、生活、学习、娱乐、聚会的社会活动场所。

18.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是指对教学过程、学校建筑和设施、学生卫生保健、营养和饮食以及安康教

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9.放射防护

是指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安康与平安,以及相关环境的保护,防

止和减少电离辐射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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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放射事故

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丧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

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然的异常照射。

21.医疗废物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

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2.疾病预防与控制法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不同主体在预

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职业病危害等

领域,保障公民安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3.传染病防治法

是调整国家、社会组织、公民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

障人体安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24.疫情控制

是指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时,为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采取的应对措施。

25.国境卫生检疫法

是调整不同主体间在为防止传染病有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公民安

康、维护国家主权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和。

26.隔离

是指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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