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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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第1页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

县。

法定代表人:颜吉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刚,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

牛区。

法定代表人:毛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艳,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炜,*,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

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金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公司)与被告成

都汉舟新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舟公司)、毛炜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

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东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伍志刚、被告汉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艳、被告毛炜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602094.83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

2019年9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每天0.1%的标准计

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违约金为554529.33元);以上暂

计:1156624.16元。庭审中,原告请求违约金起算时间从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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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起。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

《购销合同》,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电线电缆用于生产经营,至

2020年8月6日尚欠货款602094.83元。原告多次催收货款,被

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

被告汉舟公司辩称,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实际的

付款金额和支付情况需要核实,原告主张违约金无根据。

被告毛炜辩称,原告对毛炜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双

方系原告和被告汉舟公司,履行合同主体是原告和被告公司。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日,原告金东公司

与被告汉舟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供

方:金东公司;需方:汉舟公司;需方购买供方电线、电缆,按

实际交货米数结算;如果货款没有按合同货款支付,产生的债务

由需方公司股东个人财产承担,担保人签字;合同签订后10个工

作日需方支付总金额的20%作为预付款;每月对账结算至供货金额

不能超过累计金额:100万元;余款在90个工作日内付清;需方

逾期付款,按应付款金额每天0.1%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等。原

告金东公司在合同供方栏加盖公司印章,代表人颜吉云签名;被

告汉舟公司在合同需方栏加盖公司印章,代表人毛炜签名;被告

毛炜在合同担保人签字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金东公司按照

合同约定向被告汉舟公司提供电线、电缆。2019年4月3日,原

告金东公司与被告汉舟公司进行对账结算,《金东公司应收对账

单》载明,被告汉舟公司还应付原告金东公司货款3258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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