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华泰人寿畅行保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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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畅行保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泰人寿畅行保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合同的被

保险人。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5年期交、10年期交、15年期交

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

列伤残等级为1级的),我们将按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

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给付比例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年度数(不足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

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并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级的,

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

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3.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以乘客身份乘坐非商业运营的私家车、公务车或商务用车,或以乘客身份乘

坐出租车、网约车,自其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

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

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

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

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4.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自其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

厢时止,在此期间内遭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

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客运汽车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如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

并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内容进行伤残评定,若被保险人为所列伤残等级1

级的,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

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客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

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客运汽车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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