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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顾问法律知识辅导: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

关于物权法的知识,仅供大家阅读交流~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

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

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

物。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

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

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

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原物与孳息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

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

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

限制物权。它是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

人,即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与所有权一

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

役权、永佃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等。

 二者的区别: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

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

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

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

押)

 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

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

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设

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

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

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

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

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

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

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注:法律原文实际指的是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与动产的交付,其

中:交通工具等也以登记为物权的变动条件。通常货物在交付时受让方

拥有物权,而不动产或交通工具则要在登记后受让方拥有物权。如房产

未登记即使你已入往也不得对抗原房主借钱的善意第三人,而登记后则

可以对抗。登记后即使存在问题,法律也认可。

 二、占有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不管主体对

物的管领是否具备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且主观

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占有。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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