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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

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新旧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

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失去了法律效力。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

家带来的关于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的知识,欢迎阅读。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4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

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后,2009年5月8日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

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从新条例、新细则以及上述文

件入手,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纳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

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

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须要办理税务登记

的内设机构。”

?关于承包人,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

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

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

纳税人。

?建筑业扣缴义务人

?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

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

的批复》明确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

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这里会有

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工程款为

50万元,如何开发票更合理呢?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方向建设单

位开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50万元的发票

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方将分包方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

申报纳税。现实中因为征收管理的方便,税务机关通常采取委托建设方

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办法。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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