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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招标管理制度

XX镇招标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产处置、林地权属转让及工程建设的招标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增加经济收入,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招投标的管理

1、镇委、镇政府成立镇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小组,组长由镇委书记、镇人大代表担任,副组长由镇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财政所、司法所、规划建设办、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相关工程招投标的程序、方案等进行审查监督。

2、工程项目建设须遵循集体领导、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原则。凡涉及镇集体资产拍卖、大宗物品采购、林地权属转让、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工程建设必须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招投标范围、规模、程序等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工程招标前,要做好具体的招投标方案交由镇工程招投标监督小组指导和把关,并把镇集体工程的项目、招投标条件内容等以有线电视和张榜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招投标时,要有镇监督小组人员参加;中标后,要及时到镇司法所办理合同手续。

二、招投标程序

1、由镇招投标单位提出招投标事项的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镇党政领导班子会研究。

2、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同意后转镇招投标监督小组审查,招投标监督小组标准进行评估。

3、镇招投标监督小组将招投标项目向社会通告。

4、由镇招投标监督小组会同提出单位组织招投标会议。

5、招投标监督小组协助中标方和招标方签订规范合同。

三、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本制度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标语活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篇2: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的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机电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二)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三)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下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的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相应的招标业务人员,具有组织招标、评标的能力;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备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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