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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办法

物流管理办法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根据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规

律,应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物流

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

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

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

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

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

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

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

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

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

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

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

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

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

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

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

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

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

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

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

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

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

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

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

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

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

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

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

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

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

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

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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