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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

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

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

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

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

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引起的纠纷的解

决方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是指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

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及其进口他人

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非法行为。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除本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外,都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

为。对这种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本条规定了如下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发生侵权案件以后,双方当事人直接

进行磋商,以达成解决争议办法的处理方式。

2.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认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不愿协

商解决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得以侵权人为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级别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专利权属纠

纷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

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

第二审法院。被侵权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如果不

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打官司”方式来解决争议的,可以请求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在此对本条的这一规定作几点说明:(1)

专利侵权纠纷,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通常

应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而不应由行政机关处理。但我国专利法从

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规定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这对于发挥专利行政机关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的优势,减少专利

诉讼案件,方便当事人,是有利的。但是,究竟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还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采用哪种方式对自己比较有

利,要由当事人自己来判断,选择权在当事人,或者说是在被侵权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只能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处理,当事人没

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能主动进

行处理。(2)可以作出本条规定的处理的机关,为“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同时,按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专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的有关说明,也可以包括依法设立

的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一级政府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3)管理专

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的依据,是法律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的内容,主要是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认定,并对认定为侵权

的行为进行处理,即按照本条的规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理,

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侵权人既不履行,不停止侵权行为,又不在规

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由于这一处理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理,当事人

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通知

之日起15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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