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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计管理办法

为有效管控集团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工作,规范审计

行为,明确审计责任,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程造价审计模

式,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投资的工程项目,参股公

司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职责分工

监事会办公室造价审计组(以下简称造价审计组)主导结算审

计单位管理、考核,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复核并审查复核报告,监督

结算过程中争议问题、索赔事项的处理工作。

工程项目中心成本管理部(以下简称成本管理部)主导工程项

目跟踪审计并对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管理、考核,参与结算审计单位

管理、考核,负责组织工程结算初审并审查初审报告,参与初审过

程中争议问题、索赔事项的处理工作。

建设单位参与跟踪审计单位的选择,负责签订跟踪、结算审计

合同,依据合同对跟踪审计单位进行现场管理,审查施工单位提报

的结算资料,主导结算过程中争议问题、索赔事项的处理工作。

由工程项目中心直接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归属工程

项目中心。

三、造价审计单位管理

(一)审计单位开展项目造价审计业务,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1-

如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主管部门报备。

(二)审计单位在实施项目审计前,应根据模板与建设单位签

订审计合同,并按本办法和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三)审计单位应指定一名业务和综合能力强的负责人,经主

管部门同意后负责审计对接,并作为主审人员。原则上参与审计的

人员不应少于2人,业务负责人需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级

及以上造价员资格,审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撤换。

(四)负责人每周向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反馈审计进展情况,

重要事项需单独报告。若出现审计单位无故拖延审核时间的情况,

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审计任务。

(五)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泄露与项目有关的任何资料

和数据,审计人员须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六)造价审计组组织成本管理部于每年6月、12月向施工单

位、建设单位进行回访,了解审计相关工作情况,并按照考核标准

和回访情况对审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期审计业务

委托的参考。

四、跟踪审计相关规定

(一)原则上建安工程费(含材料费)5000万元以上,以及成

本管理部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均应派驻跟

踪审计。跟踪审计单位的选择,由成本管理部推荐短名单,报造价

审计组备案无异议后,建设单位组织、成本管理部参与,共同招标

确定跟踪审计单位,造价审计组监督跟踪审计单位选定过程。

(二)跟踪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参考:

-2-

1、分析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济性;

2、编制工程预算及招标控制价;

3、参与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造价相关条款的编制;

4、分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经济性;

5、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控制和确定并出具相应资料,对工

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合规性负责,包括审核进度款、现场签

证、设计变更以及参与乙供材料(设备)定价、综合单价测算等;

6、参与隐蔽工程量确认工作。

(三)跟踪审计单位发现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确认、索赔事项

处理等违规违纪问题时,须及时向成本管理部反馈,经成本管理部

核实认为涉嫌舞弊行为的,应向造价审计组报备。

(四)跟踪审计合同约定的终止日后30个工作日内,审计单位

向建设单位、成本管理部提交跟踪审计综合报告。

五、结算审计相关规定

1、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应在完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未完工程或验

收不合格的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办理结算审计。同一合同的工程项目

仅能办理一次结算,确需分阶段结算时,须经建设单位申请,成本

管理部批准并报造价审计组备案后执行。

2、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检修工程、零星工程等(包括固定

总价、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和含施工费的采购合同)均须提报结算资

料进行审计,原则上造价值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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