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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的租赁合同5篇

不定期的租赁合同篇1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

1、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2、出租人也可以有限制地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a.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b.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怎么样的?是否是可以随时解除呢?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解答。

不定期的租赁合同篇2

20__年7月,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区购置了一套门面房,本来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的,可是由于资金等原因,无法经营。于是沈女士就将该门面房先出租给俞先生,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约定,沈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门面房出租给俞先生,租期为三年,20__年8月5日至20__年8月4日止,月租金为9000元。20__年8月,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俞先生打算继续租赁,沈女士也没有收回该门面房,但双方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20__年2月,沈女士找到了合作伙伴,打算收回出租给俞先生的门面房自己用,也就是要求解除其与俞先生之间的租赁关系,而且要求俞先生支付自20__年1月1日起至交付门面房之日止的租金。俞先生认为双方对给付租金的期限未明确约定,按照惯例是每年年底给付上年租金。对于20__年的租金,其应在20__年年底前给付,现在还未到给付期限,沈女士就要求解除租赁关系,支付租金是没有道理,故不同意沈女士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无奈之下沈女士起诉至法院。

评析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沈女士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俞先生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而且沈女士对此没有提出异议,虽根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而且双方对20__年8月后的租赁关系并未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应认定该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沈女士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当然沈女士要求俞先生退还房屋应当给予合理的期限;俞先生也应支付相应的租金。

不定期的租赁合同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身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赁一家私人店面开小超市,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租赁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赁房屋动迁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递增。徐某考虑到可以长期租赁,尽管当时4000元的月租过高,还是咬牙租了下来。但几年下来,勉强糊口。

20__年6月徐某缴房租,未料房东不愿收租金,明确表示要将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经测算,感到难以承受,于是手执合同与房东理论。但房东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师发函告知租赁合同解除,并限时予以迁出。争气不争财,徐某也当即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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