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欧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满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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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欧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满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第1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广西欧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秀

厢大道42号嘉丰市场1栋二层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代码***********-7。

法定代表人:韦坤亮,职务: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森,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满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

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B座D单元30层,社会信用代码

9***********00872M,组织机构代码2。

法定代表人:莫才标,职务: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定。

被告:广西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41572X,组织机构代码:791341572。

法人代表:彭寿留,职务:法人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雄,系该公司工程管理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枝敏,系该公司工程造价部主管。

被告:杨艺,*,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

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原告广西欧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彩涂料公司)

诉被告满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天星公司)、广西

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

杨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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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欧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满天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第2页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原告欧彩涂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洪森、被告满天星公司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定、被告昆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

雄、蒙枝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彩涂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满天星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杨艺支付所欠原告涂料工程款265967.6

元,并从2017年4月11日起按银行当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

息:98939.95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

由:被告满天星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作为承包方承包了广西

宾阳县昆仑资产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包的2014年宾阳县宾州

镇西城片区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工程。为此2015

年11月23日原告、被告就该工程外墙涂料施工签订了《涂料工

程分包合同》。2017年4月11日工程完毕后,原告提供宾阳县保

障性住房项目涂料工程结算单,该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但迟

迟未结算付款给原告。时至今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满天星公司辩称:1、答辩人并非与被答辩人签订《涂料

工程分包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不承担付款责任;2、答辩人已经

向被告杨艺支付涉案工程全部价款不存在拖欠的情况;3、答辩人

系本案涉案工程的承包人而非发包人不应承担本案诉争工程款的

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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