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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所以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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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公共场因此及路面施工的侵权责任

【法条摘录】

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许道路上挖坑、修葺安装地下设备等,没有设置明显标记和采纳安全举措

造成别人伤害的,施工人应当担当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备造成别人伤害,管理人不可以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担当侵权责任。

【解读运用】

一、对于本条第1款“施工人侵权责任”的理解与合用“在公共场所或许道路上挖坑、修葺安

装地下设备等,没有设置明显标记和采纳安全举措造成他

人伤害的,施工人应当担当侵权责任。”

1、对于“公共场所或许道路上”

本条第1款的规定源于《民法公则》第125条,但规定为“公共场所或许道路上”,有别于《民

法公则》的“公共场所、道旁或许通道上”。那么,《民法公则》规定的“道旁”,依照其详细状况,

要么能够归入本条规定中的“道路”,要么能够归入“公共场所”。

2、“挖坑、修葺安装地下设备等”的施工方式:

“挖坑、修葺安装地下设备等”,还包含挖沟、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葺下水道等。

3、“挖坑、修葺安装地下设备等”施工者的法定义务

在公共场所或许道路上施工,因行人许多,故危险性大,一定注意行人等民众安全。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104条和《公路法》第32条,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第35条的

规定,施工人在施工前应当获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允许,应当在距离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以及

施工路段两头设置明显的施工标记和明显的安全警告标记,采纳防备举措;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

路口设置标记;不可以绕行的,一定修筑暂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施工作业完成应当实时除去道路上的阻碍物,除去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查收合格,切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未经赞同,私自发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许从事其

余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以致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余财富遭到损失的,依法担当补偿责任。

对于在公共场所或许道路上施工“设置明显标记和采纳安全举措”的要求:

(1)设置的警告标记一定明显,足以惹起别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足以提示车辆和行人采纳相

应的安全应付举措,比方,圈定施工现场,设置横栏,在距现场较远处就要设置警告标记,提示减速、绕

行,架设红灯或雾灯等等。

设置的标记或采纳的举措一定达到足以防备事故发生的程度,让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辨别并

采纳预防举措,并且应当足以保证通行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的安全。

(2)警告标记应在施工时期连续存在,施工人负有保持其坚固、实时保护、修复的责任。

(3)设置警告标记标记尚不足以保障别人的安全的,还应当采纳必需的安全保障举措。比方将

施工现场用保护设备围起来,在提示行人注意时,给行人供给安全的暂时通道等。

4、“施工人”责任主体的界定

本条的责任主体是在公共场所或许道路上挖坑、修葺安装地下设备等“施工人”。施工人直接控

制施工场所,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施工人能够是指组织施工的单位或许承包或许承揽别人工程而进行施工的企业等法人组织,但不

是该法人的工作人员或雇员;施工人也能够是承包或许承揽别人工程而进行施工的个人,但不是该个体施

工人的雇员。

5、责任形式:过失推定责任

本条规定的归责原则为推定过失原则。

第1款中施工人“设置明显标记”和“采纳安全举措”的法定责任一定同时存在。施工人举证时,主

要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联合社会生活

实践经验,举证证明自己切合免去责任的情况。

6、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记和采纳安全举措造成别人伤害的侵权责任,与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

设置阻碍通行物的侵权责任的差别:

一是两者发生的原由和责任主体不一样。前者的原由是未设置明显标记和采纳安全举措而造成别人

伤害,责任主体为施工人;后者是因为堆放、倾倒、遗撒阻碍通行物而造成伤害,责任主体是堆放、倾倒、遗撒阻

碍通行物的单位或许个人以及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保护义务的单位或许个人。

二是认定两者“过失情况”主要依照不一样。本条第1款规定的施工人“过失情况”主要源于有关

法律的详细例举规定;而公共道路上设置阻碍通行物的“过失情况”,固然也包含有关法律的详细规

定,但主要鉴于社会生活实践的判断。

三是两者发生的原由力不一样。“未设置明显标记和采纳安全举措”而以致的侵权,是行为人违犯

法律规定,悲观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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