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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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

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

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yjbys小编下面

为你整理了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初始计量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视取得投资方式有所区

别,应当分别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确定。

?(一)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

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可见,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

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方面的

差异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

定。

?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7)

规定,以非现金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应区分公允

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两种情况确定。其中,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初始投

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

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则以换人资产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确定。在成本模式下,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

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成本。

?税务处理:《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

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理论上非现金资

产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公允价值不相等的通过补价解决,因此在公允

价值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一致:而在成本模式

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

初始投资成本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因而其计税基础与

初始投资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

?另外,财税[2009]59号,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的税

务处理,应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一

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同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五个条

件,企业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选择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

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此时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成本

模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其二是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如果企业重组

不能同时满足特殊重组规定的条件,此时收购方确定的股权或资产的计

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的计税基础与企业采用公允价值

模式计量确定的投资成本一致。特殊性重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

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

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

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其中,(2)和(4)所称符合规定的比例是指:股权收购交易中,被

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

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交易

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

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

见,企业重组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税务处理中区分特殊性和一般性重

组,会计处理中区分公允价值计量和成本模式。因此,在公允价值模式

下,如果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

始成本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已确

认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成本模式下,如果

不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与初始成本

也不同,产生暂时性差异;年末汇算清缴时,对于会计处理中尚未确认

的股权、资产转让所得和损失应进行纳税调整。

?12下一页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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