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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即理”的认识论意义

王阳明的“心即理”超出了“良知即天理”的道德认识论范围,走向了人的认识

如何可能的普遍认识论命题。其一,每种“理”都有“寂”与“显”两种存在方式,作

为认识对象的“理”不是客观存在于认识者之外的“寂”状态的理,而是存在于认识

者心中的“显”状态的理;其二,“理”只有从“寂”状态转化为“显”状态才能为人所

认识,这种转化工作不是由“理”去完成,而是由“心”完成,从这种意义上讲,无

心则无理;其三,“心”有内外两种存在形态,于内表现为意识,于外表现为践行,

相应的,“显”状态的“理”不仅是由意识所构建,更是由行动所构建,从而使“理”

不仅活在人的意识里,而且活在人的行动而构成的事里;其四,人有构建“理”

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代表着随心所欲,而是意味着让“理”从遮蔽状态走向无

蔽状态,从而显现自身为自身。

标签:心即理;寂与显;意识;践行

阳明心学的认识论是在对朱熹理学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朱熹认为“理”

是使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的那个东西,它是一种普遍性客观存

在,它先于事物而存在,并随着事物的形成而进入事物之中,从而成为事物的性。

人把握理的方法是“即物穷理”:从各种事物上探究各种事物身上的定理。阳明心

学则认为朱熹理学的根本错误不在于人心之外是否有客观之理存在,而在于朱熹

没有看到“理”除了以纯粹客观的“寂”的形态存在之外,还可以以“显”的形态存

在。人所能认识的只能是“显”状态的理,而不能是“寂”状态的理,因为“寂”状态

的理总是处于人的视域之外。“显”状态的理是由人心所构建,并在人心中显现出

来给人看,为此,必须充分发挥心的能动性,使其真正担负起让理显现出来的责

任,担负起对圣贤书的考证责任,而不是像朱熹理学那样以理压制心,用圣贤书

规劝心。“心即理”正是基于上述基本认识而提出的认识论命题,这一命题内在地

包含对“理”与“心”的认识以及二者关系的认识。本文试图从阳明心学对朱熹理学

的超越之处对“心即理”的三个基本点展开探讨。

一、“理”的两种存在形态

阳明心学与朱子理学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理的存在形态不同。对于朱熹而

言,理是“寂”状态的理,它万象森然地平铺在人心之外;阳明心学虽然并不否定

“寂”状态的理存在,但强调这种无明状态的理应当被人心所照亮从而转化为“显”

状态的理,而“显”状态的理则只能是人心建构出来并存在人心之中的“活理”。

1.“寂”状态的理

对于王阳明而言,问题的关键不是“理”包不包括“物理”,而是“理”的存在形

态。在朱熹看来,“理”作为形而上者,虽然无形无踪,却冲漠无朕地客观存在于

那里,属于真而不实的真际,它是永恒的,它先于具体事物而存在,并且不因事

物的出现与消亡而发生变化。理不因事物的存在而始有,亦不因事物的消亡而趋

无。①这即是冯友兰所言的理的真而不实状态。而一旦有了理的具体实例,理便

从“真际状态”走向了“实际状态”。在朱熹看来,理的“真际状态”是未发的微状

态,其“实际状态”则属于已发的显状态。然而,王阳明却认为即便是处于“实际

状态”的理也无从为人所把握,就像自己当年不能从竹子中格出竹子的理来,因

为存在于具体实例之中的理和没有具体实例的理一样都是隐而未发的“寂”状态

的理,而不是能够为人所把握的“显”状态的理。人要把握理,必须依靠人心,依

靠人的心眼去捕捉事物的理,正如胡塞尔所说人只有依靠自己的意识才能使事物

在人面前显现自身为自身。换个说法,“心外无理”只是意味着,离开人心,事物

的理(简称物理)则会永远逃逸到人的视线之外,永远不能在人面前显现出来,

因而对于人而言则会永远处于隐而不显的“寂”状态。②实际上,离开了人心,不

但事物的理要处于隐而不显的“寂”状态,而且理存身于其中的具体事物也处于

“寂”的状态。

在这里,王阳明指出了“理”的自然存在状态——“寂”状态。“寂”在这里有三

层意思。其一,“寂”不是空无。处于“寂”状态的理客观地存在于那里,人对“寂”

状态的理不能增添一分,也不能减少一分,就像程颐所说“百理具在,平铺在那

里”,只不过是人看不见它而已。其二,“寂”是隐而不显的“寂静”。人之所以看

不见它,是因为它处于隐而不显的“寂静”状态,即现象学所说的“遮蔽”状态。“遮

蔽”状态是理的一种存在方式,并且是一种自然的存在方式,在其本质上是一种

被给予性的隐藏。被给予性是指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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