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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

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

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

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

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

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

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

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

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本所律师应

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

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

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

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

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

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法律

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

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

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

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

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

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

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第十五条律师函的制作及管理应按照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

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如需按照统一格式批次出具律师函的,应先将律师函

的格式文本报批后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具。

如需对律师函格式文本进行任何修改,都必须按照上述审查程序

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函中应陈述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

经过情况,并明确注明所出具的律师函系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事

实情况出具。

第十八条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律师函,或收函对象为国家机关或

与本所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承办律师应在办理前报本所主任

批准,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章代书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法律文书,应参照本所有关法

律文书格式文本及有关国家机关公布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第二十条本所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法律文书前,应听取当事人对

案情的全面介绍,审查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不合法的事项代书法律文

书。

第二十二条本所律师为当事人所代书法律文书必须在报批准

后,方可提交给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重大事项的法律文书,承办律师应在办理前

报本所主任批准,并提交书面说明或办理意见。

第五章律师见证业务

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不得以律师个人

名义接受委托进行见证,应以本所名义对有关民事行为进行见证。任

何非律师工作人员不得办理见证业务。

第二十五条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应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律师见

证书》,律师应在《律师见证书》中详细记载所见证的具体内容。律

师见证书应经本所统一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律师见证书》在加盖公章前必须办理报批及登记

手续。

第二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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