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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顾问知识: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担保方式。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定金的文章,一起来看看吧!

?一、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

方。

?二、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

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小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

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

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的作用和性质

?1、担保合同履行2、证明合同成立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三、定金的分类

?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

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

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

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

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

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

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

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

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

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

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

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

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

当予以驳回。

?3.4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

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

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

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

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

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

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

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

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四、定金的性质的确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

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

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

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

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

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

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

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

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五、定金的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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