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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计划7篇

招生工作计划篇1

本学期,招生办以学校工作计划为指导,立足岗位,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科学做好高校自主招生推荐工作,认真完成电子学籍建档工作和学业水平考试、

高考报名工作。

1、完成学籍建档工作。严格按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要求,做

好全校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采集、建档和注册工作。

2、继续邀请有关高校来校进行自主招生讲座,出版专栏介绍自主招生政策,

做好高校自主招生报名推荐工作,努力争取高校更多自主招生优惠条件,提高自

主招生初审率和过关率。

3、启动与同济大学共同实施“苗圃计划”学员选拔工作。根据“苗圃计划”

协议,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学员的选拔、学分认定和考核。

4、牵头完成“西中100”丛书《成长历程》第一辑的编辑、出版工作。

5、继续优化生源。认真总结和反思招生工作,完善外地市优秀生源点的建

设工作,充分利用学校招生网大力进行招生宣传,出台优化生源的新办法;加强

与重点初中学校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我校首届初中校长联谊会。

6、做好我校自主招生相关工作。

7、高质量完成学业水平考试、高考报名工作。

招生工作计划篇2

一、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一步规

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据《江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及《江宁

区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本计划。

二、组织机构

成立招生领导小组

组长:周牛宝

组员:刘宁花朱万成马小燕

成立招生工作小组

组长:朱万成

组员:刘义明张福新潘斌张冬香陶象胜陶勇

三、报名条件

1.入学年龄:年满六周岁,即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

严禁招收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监护人提出申

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区教育局普教科批准。残疾

儿童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施教区内适龄儿童

适龄儿童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应在6月10日前取得所在

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

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

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报名入学(注:秋季入学的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须在

12月31日前取得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籍)。

属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持相应的证明材料,也可正常报名入学:

①儿童户籍随父母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地区

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或法定监护人在施

教区有固定房产且常住,但因路段冻结、户口无法迁入,或因父母离异、儿童户

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

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籍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

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过的。

③儿童户籍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南京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籍与实

际居住地一致的。

3.购置二手房的家庭子女入学

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一年级入学按《南京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宁教初〕9号)办理。①一年级新生入学,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6月10日

前办好二手房的产权证及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②每套二手房的实际住户

和曾经住户,只能同时有一个家庭的儿童在本校就读。

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为严格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

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7号)要求,外来务工

人员随迁子女在江宁区接受义务教育,应持有以下证明材料:

①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②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宁居住满一年的暂住证或居住证;

③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社会保险缴

费满一年凭证、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的有效营业执照等);

④随迁子女的独生子女证;

⑤适龄儿童出生证明。

四、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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