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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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

人,英文简称为GP。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即参与投资的企业

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英文简称LP。普通合伙

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会计师事

务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的知识,欢迎阅读。

 两者之间的区别

 1、劳务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2、法人

 国有独资GS、国有企业、上市GS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GS、国有企业、上市GS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对外转让出资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

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

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

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

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

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竞争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

先“明确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

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

禁止”。

 7、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

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

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

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

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

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

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10、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继承人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

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

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

人;

 有限合伙人: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

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11、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

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

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无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这是内部限制,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合伙企业个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

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但是不能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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