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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销员销售行为的管理,维护公司的形
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个人保险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营销员是指,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
同,受公司委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公司的保险产品及提供
相关服务,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佣金)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规行为是指,营销员在保险代理活
动中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
及其附件的约定的。
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四条对营销员的违规行为处理采取违规记分制。
—1—
第五条各类违规行为具体记分标准如下:
(一)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记1-2分:
1、除因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签发的有效
单证;
2、对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对任何营销员做不公平或不
完全比较;
3、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5、窃取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户资料、泄露客户的个
人隐私;
6、受公司委托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通知客户交费或未及时
收取续期保费造成客户保单失效;
7、代替客户垫交保费引发纠纷的;
8、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或增员;
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管理,在公司内散播负面言论;
10、与客户争吵等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公司形象;
11、隐瞒或提供虚假个人重要资料、保证人信息。
(二)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记3-5分:
—2—
12、超出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13、擅自变更、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1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修
改保险合同、单证、文件资料,或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
书》、《展业证》;
15、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
16、遗失有价单证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公司损失;
17、隐瞒保险合同中涉及客户权益的重要情况;
18、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故意提供虚假客户信息,未将公司应知客户的资料
如实报告公司;
19、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费
率和保险合同;
20、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或更改
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21、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
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22、使用不正当手段引诱、强迫、限制投保人订立或终止
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利益;
23、以支付佣金回扣等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利益;
—3—
24、与客户串通或隐瞒客户安排他人顶替体检,修改或伪
造客户体检结果;
25、串通客户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26、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
生保险业务往来,或为其他同业公司、代理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27、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收益等方面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
担保或承诺;
28、对公司经营状况或保险产品做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说
明;
29、截留、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红利
等;
30、其他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保险从业规定,扰乱保
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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